现在在很多小区,房地产和业委会的关系相当紧张。 再加上物业和业委会看不负责的个案太多,其实最倒霉的是普通业主。
虽说业委会是为了监督物业服务而成立的,但很多业委会之间也有侵占业主资金的情况。 我听过一位住在河西某小区的朋友说,他们业委会干涉业主卖房的挂牌价格,不允许低价出售,甚至出现虚假房源的情况
把挂牌定得很高,三差五请大家集资建设升级,其中摸了很多油水。
总之是典型的炒房者心理。
幸运的是,这两天,《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出来了
阅读全文,重点提到了总则、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与维护资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附则等相关信息。
其实,通俗地说,就是对物业管理有更完善的强制管理,对业主来说基本上是晾衣服。 介绍几个重要的内容。
行业委员会相关政策
成立条件的最优化
准备人数从目前为止的13人下降到11人。
业主大会成员由业主推荐或联名推荐、社区(村)党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其行为规定
泄露业主资料、阻碍业主行使权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而业主擅自使用共享资金等是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将受到惩罚
逾期不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包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公款两倍以下罚款等。
房地产政策
交接时承担费用
明确规定房地产合同中应当载明交付房地产时承担检验费用。
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多种行为进入违规
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撤出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
骗取、挪用、侵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报复
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企业人员、材料等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等
新旧不动产交接的规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对支付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入场服务。 在办理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新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物业。 按照约定接收物业的,应当检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最后:
人性是复杂的存在。 特别是利益驱使下,只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人越来越少,社区就会更加健康发展。 无论如何,希望政策的制约真的能让普通业主感受到便利和幸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