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是小区内的“蛋糕”,围绕这一点发生了很多纠纷。
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小区因公共收益引发房地产纠纷案终审结果。
一审法院酌定扣除30%的合理成本后,判决南京江宁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10年公共收益124万余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谋求公众利益
2010年3月,南京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一晃十年过去了,这家房地产公司没有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也没有返还过公共收益。
2020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追究公共收益等事务维权。
业委会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利益。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其支出成本大于收入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即使有剩余,也应直接划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返还业主。
法院:扣除合理成本后业主共有
面对双方各自的主张,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双方对公共收益分配没有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也未能证实合理成本,法院依法确定收入部分的30%为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应归业主所有。
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利益有权依法自主决定。
据此,江宁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将2010年至2020年间小区公共利益124万余元返还小区业委会。
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转为“易懂账”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小区业主不知道小区的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屡出纠纷,一些小区的公共收益甚至成了‘糊涂账’。
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刘凡表示,《民法典》为此增加了小区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将公共收益从“糊涂账”变成“明白账”。
刘凡表示,本案是适用相关新规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物业公司十多年来一直将小区公共利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长期受到侵害。
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法院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
此事对于响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进一步引导小区物业管理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揚子晩報/紫牛新聞記者万承源通信員寧法宣
校对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