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国教育家卢梭说:“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
但有些时候,幼儿园和教师没有真正把孩子看作孩子,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N幼儿园中四班一孩子妈妈接到班上生活老师电话,称园长让其拍摄孩子尿尿的照片,家长质疑孩子的隐私被侵犯。
随后该幼儿园被发现有4个班级存在男童被拍摄下体的情况。甚至有老师不仅拍摄了幼儿的生殖器照片,还注明了照片上幼儿的姓名和出生年月。
园方回应称这只是老师个人的行为,是老师看到班上有两个男生用手抓挠隐私部位,出于好心,想联系老中医给他们检查。
? 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和教师在未告知且未征得幼儿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男童生殖器照片,构成使用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警方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受害人起诉,则可依据《民事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责令幼儿园向家长和社会致歉;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园长给予解聘处理;对涉事园医生给予解聘处理;对其他相关涉事老师由幼儿园根据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案例2肖像权 -
A幼儿园打算用在园幼儿的照片制作招生宣传材料,并借助电视、报纸以及网络等进行广告宣传。
为了防止侵犯幼儿肖像权,A幼儿园要求家长签订一份《肖像使用授权书》,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家长同意幼儿园在今后使用孩子照片对幼儿园进行宣传,幼儿园对孩子的照片有永久使用权,以孩子的照片作为宣传获得的利益归幼儿园。
部分家长认为《肖像使用授权书》规定不妥,遂拒签。对拒签《肖像授权使用书》的家长,A幼儿园表示将不给予其孩子在各项活动中“露脸”的机会。
?分析:
本案中,A幼儿园之所以要求家长签署《肖像使用授权书》,就是因为想无偿永久地使用在园幼儿肖像。
对拒签《肖像授权使用书》的家长,A幼儿园以不给予其孩子在各项活动中“露脸”的机会相胁迫,违背了《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可知,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拒签《肖像使用授权书》的家长有权要求A幼儿园停止使用孩子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也可以要求A幼儿园根据收益给予经济补偿。
若A幼儿园未经过家长授权就私自使用幼儿的肖像权,且以营利为目的,则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为,无论是幼儿的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均必须事先取得幼儿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对幼儿肖像权的侵害.
- 案例3姓名权-
5岁李玲(化名)患有高度近视,配了B品牌的角膜塑形镜。玲玲班主任张某使用李玲的名字在朋友圈、社群里为B品牌做广告——”我班有个叫李玲的孩子,她用了B品牌的角膜塑形镜,眼睛立马就好了。“B品牌根据张某的销售情况,给予她相应的提成。
? 分析: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幼儿也有姓名权,使用幼儿的姓名,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班主任张某使用李玲的姓名是为了销售角膜塑形镜。在没有获得李玲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班主任张某没有权利擅自使用李玲的名字用于商业宣传,否则就涉嫌侵犯李玲的姓名权,甚至还涉嫌侵犯李玲的隐私权(李玲患有高度近视是令她感到丢人的事,配有角膜塑形镜更是不想让他人知晓。)
李玲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班主任张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切记:幼儿园和教师未经幼儿家长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幼儿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
幼儿年龄虽小,但权利一点都不少,幼儿园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这就需要幼儿园和教师知法、懂法、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幼儿园和教师以及幼儿的合法权益。同时抓住容易发生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防微杜渐,做好安全防范预案,既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风险的发生,又能有章可循、依法处置,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