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総則
为了贯彻实施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未依法取得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时间为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至满一年的前一天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天被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达到十年的开工时间,应当自个体经营者的工作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派遣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岗位补贴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外不得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对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登记地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登记地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证件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因培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劳动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追加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业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任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单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雇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工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根据劳动者应当领取的工资计算,包括时薪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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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编辑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 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