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赔偿多少两倍工资的观点一直存在争议
最近,人社部和最高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人社部明确
为了逐步规范审判程序的衔接,统一审查法律适用标准,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diaojiezhongcai/202202/t20220228_436907.html
在意见中阐明: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前款情形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两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至满一年的前一天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天被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中认为,自雇佣之日起满一年的当天,既然被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必须立即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没有重新签订,则需要继续支付两倍的工资。
现在明确了不支持满一年后两倍工资的意见。
个案详情
尚不清楚的HR合作伙伴可以看到另一个典型情况,从而加深了解。
2020年7月10日,人社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公布了首例劳动人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1明确了这一点。
情形11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被认为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吗?
基本事件
2016年8月1日,万某进入某食品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薪3000元。
万先生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三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但该公司拒绝支付。
万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食品公司将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6000元。
処理結果
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个案研究
本案的争议在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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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条款,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下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情形,即“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更新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而不是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同样的分类规定。
在本案中,万氏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食品公司无需向万某依法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鱼保画要点:
万某入职时间为2016年8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支持该时间的两倍工资。
但他要求的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两倍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2017年8月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认为有合同。 除非用人单位违反第八十二条后半部分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万某不能够再依据82条后半段主张2017年8月到2018年7月的双倍工资。
来源:善世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