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天16时43分许,芦村某幼儿园校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32人(1名司机、1名老师、30名学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0%以上!
已经被刑事拘留。
司机袁某见到校车超员后,他没有和跟车老师和园长沟通,制止超员的行为。而随车老师袁某秀表虽然知道校车不能超员,但因当天需要接送的学生较多,则抱着侥幸心理超员送学生。
特别提醒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超员行为也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幼儿园切勿抱侥幸心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校车务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核定站立人数,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等等。
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
建议幼儿园遵守这一要求,严格检查驾驶员资质,坚决不聘用不合格的驾驶员。
幼儿园应制定校车管理制度,如要求随车教师上下车时必须核对幼儿上下车人数并记录,幼儿下车后司机必须立即整理车内卫生并消毒;
幼儿园要不定时地抽查随车教师的记录情况,对责任心不强的随车教师提出警告甚至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如美国的校车由教育部门直接管理,由专门的一个类似汽车租赁公司的单位来提供校车,司机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专门培训。
建议为校车办“户口”,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只有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的校车方可投入使用,并不定期地抽查校车的安全情况。
建议幼儿园要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向幼儿讲解交通安全法规以及逃生、求救等常识。(摘自《以案释法,幼儿园涉法事务全解析》一书)